社區公共空間有哪些?專有、共用部分與約定專用差別

費用與流程 · 最後更新 2026-10-18 · OPEN Design 動能開啟 編輯部

居家空間設計參考案例實景
居家空間實景|圖片來源:OPEN Design 設計師作品〈沉光靜居〉.林喬立 設計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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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共空間定義:專有部分以外都屬共用

社區公共空間定義,用一句話說:大樓裡除了能獨立使用、可以單獨登記產權的各戶室內空間之外,其餘供住戶共同使用的部分,都屬於共用部分,也就是一般俗稱的公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分類,大樓空間可分成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兩大類,再透過住戶之間的約定,衍生出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兩種情況,所以實務上會看到四種名詞。

判斷一個空間屬於哪一類,關鍵在兩件事:第一,它在構造上與使用上是否具有獨立性,例如有牆壁與門可以區隔、能單獨進出;第二,登記上是不是單獨的建號,或是被列在共有部分的建號裡、由全體住戶按權利範圍共同持有。走廊、樓梯間、電梯、車道、機電室、頂樓平臺、外牆與一樓門廳,通常都屬共用部分;各戶室內、自家前後陽台則屬專有部分。

專有、共用、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比較

四種空間最容易搞混的地方,是「誰擁有」與「誰在用」常常不是同一個人。約定專用部分由特定住戶使用,但產權仍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共用部分大家都可以用,產權卻仍登記在原所有人名下。下表把產權、使用人、能否單獨處分與費用負擔放在一起比較。

類型產權歸屬實際使用人能否單獨處分常見例子
專有部分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可以,但須連同共用部分持分與基地持分一起移轉各戶室內、自家陽台
共用部分全體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按比例共有全體住戶依設置目的使用不可獨立處分,隨專有部分一起移轉走廊、樓梯、電梯、車道、外牆、頂樓平臺
約定專用部分仍屬全體共有經約定的特定住戶使用權常隨專有部分轉讓,但要看約定內容停車位、一樓前後空地、屋頂花園
約定共用部分仍屬原所有權人全體住戶所有權人可處分,但受約定拘束某戶提供作為管理室、圖書室

專有部分不能和它所屬的共用部分持分、基地持分分開移轉或設定負擔,這也是為什麼買房時權狀上一定附帶一筆公設面積與土地持分。換句話說,屋主不能只把自家的公設持分單獨賣給別人,也不能只賣房子而把土地持分留下。

走廊、頂樓、車道、外牆等常見空間怎麼歸類

實際生活中,住戶最常問的是「這塊地方我能不能用」。以下用常見空間逐一說明歸類方式與使用上的限制,若社區規約或分管協議另有約定,以約定內容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準。

大樓結構中的主要樑柱、承重牆與樓地板,即使位在自家室內,也屬於共用部分的構造。裝修時不要打除或鑽大孔,涉及結構變更請由結構技師或建築師評估施作。

哪些共用部分不能約定專用

不是所有共用部分都能透過住戶約定交給某戶使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作為專有部分,而下列幾類空間因為攸關全體安全或生活必需,也不得成為約定專用部分。看到建商銷售時把這些空間劃給某戶,或住戶會議想把它們分配出去,就要特別小心。

這份清單的精神很簡單:只要某個空間被占用之後,其他住戶就無法正常進出、逃生、維修或取得水電,就不應該讓單一住戶專用。即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多數同意,約定內容若違反這些限制,仍可能被認定無效。

大樓公共空間使用規則:可以做與不能做

大樓公共空間使用的基本原則,是依照它的設置目的與通常使用方法來用:走廊用來通行、交誼廳用來聚會、健身房用來運動。住戶不能因為自家門口剛好在旁邊,就把共用空間當成自家延伸,也不能做出妨礙其他住戶正常使用的行為。社區通常會在規約裡寫明各項公設的開放時間、預約方式與收費,住戶有遵守的義務。

外牆面、樓頂平臺與不屬專有部分的防空避難設備,若要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或鐵鋁窗,除了依法令辦理之外,還要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家中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長者時,依條例可在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的防墜設施,但仍建議先向管委會報備,並依社區規定選擇外觀一致的樣式。

走廊與樓梯是火災時的逃生通道,擺放鞋櫃或雜物除了違反規約,也可能違反消防安全要求。被檢舉時管委會可先制止,住戶仍不改善,就可能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怎麼查自家公設與約定專用範圍

想確認某個空間是專有還是共用、自己有沒有約定專用權,不要只聽仲介或鄰居口頭說法,應該依序查閱以下文件。這些資料彼此對照,大致就能拼出完整的權利範圍。

謄本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或透過線上服務查詢;使用執照與竣工圖則可向當地建築管理單位申請閱覽或影印,部分縣市需要所有權人身分或授權。若發現規約與謄本記載不一致,可先向管委會提出,請其釐清約定專用的依據,必要時再諮詢地政士或法律專業人士。

修繕維護誰負責?共用與約定專用的費用

空間歸類最實際的影響,就是壞掉時誰來修、錢由誰出。原則上,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與維護,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負責,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共有持分比例分擔;專有部分與約定專用部分,則由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的使用人自行修繕並負擔費用。

實務上最常吵的是界線不清的位置,例如嵌在牆內的共用排水立管、樓板裡的管線,或是約定專用的屋頂花園底下漏水到下一層。遇到這類情況,先請管委會找專業人員判斷漏水或損壞的源頭,再依源頭位置決定費用歸屬,並把判斷過程與照片留存,日後才有依據。

約定專用怎麼成立、變更與處理糾紛

約定專用最常見的來源有兩種:一是建商在銷售時以分管協議或規約草約劃定,由買受人簽名同意;二是社區成立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寫入規約。依規定,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應在規約中載明,若要變更,原則上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若變更會影響特定住戶的權利,例如收回某戶原本的約定專用權,一般還需要該住戶同意。

發生糾紛時,建議依序走溝通、管委會協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的流程,若仍無共識,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考慮訴訟。過程中保留規約、會議紀錄、照片與往來文件,對釐清權利很有幫助,個案的法律判斷則可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購屋前若看到一樓前院、屋頂花園或停車位被說成某戶專屬,務必要求出示分管協議或規約記載,並確認範圍不屬於依法不得約定專用的空間,以免交屋後才發現權利有爭議。

常見問題

公設比和社區公共空間是同一件事嗎?

不完全相同。公設比是指權狀上共有部分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屬於登記與計價概念;社區公共空間則是指實際供大家使用的共用部分。有些登記為公設的空間,例如機電房、水箱,住戶平時用不到,但仍算在公設比裡;有些約定專用的停車位雖屬共用部分,卻只有特定住戶能使用。

自家門口的走廊可以放鞋櫃或腳踏車嗎?

原則上不行。連通各戶的走廊屬共用部分,也是逃生動線,依法不得約定給單一住戶專用,擺放鞋櫃、腳踏車或紙箱都可能被管委會要求移除。若社區真的有收納需求,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在不影響逃生寬度的位置統一規劃公共置物區,或是改在自家玄關做收納。

頂樓戶可以使用頂樓平臺嗎?

頂樓平臺屬共用部分,頂樓戶並不因為住在最上層就當然擁有專用權。若有分管協議或規約約定給頂樓戶專用,才能依約定範圍使用,但仍不得加蓋違章建築或妨礙逃生、維修。沒有約定時,頂樓應維持全體住戶都能進出的狀態,曬衣、維修水塔與避難都需要通道暢通。

一樓住戶可以把前院圍起來自己用嗎?

要看有沒有約定專用。一樓前後空地多屬法定空地與共用部分,若建商銷售時已以分管協議劃給一樓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一樓住戶可依範圍使用,但不得搭建棚架、加蓋或封閉成室內空間。沒有約定就圍起來自用,其他住戶或管委會可以要求回復原狀。

陽台是專有部分還是共用部分?

自家陽台一般登記為附屬建物,屬專有部分,屋主可以自行使用與維護。不過陽台的外觀與外牆相連,若要外推、加裝落地窗或改變欄杆樣式,可能涉及違建與外觀變更,仍要遵守建築法規與社區規約。陽台地板下方的共用排水管若漏水,則由管委會依共用部分處理。

約定專用權可以收回嗎?

可以變更,但門檻不低。約定專用多半記載在規約或分管協議中,要變更原則上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若變更會影響特定住戶的權利,一般還需取得該住戶同意。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改為收取使用費或調整範圍,而不是直接收回,以降低糾紛並兼顧公平。

社區沒有規約,公共空間要怎麼管?

沒有自訂規約時,仍要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內政部公告的規約範本精神,共用部分依設置目的使用,不得擅自占用。建議住戶盡快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選出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把公設開放時間、使用收費、約定專用範圍寫清楚,日後處理爭議才有共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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