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公共空間有哪些?專有、共用部分與約定專用差別

- 專有部分是可獨立使用、能單獨登記的住戶空間,其餘供大家共同使用的都屬共用部分。
- 約定專用是把共用部分約定給特定住戶使用,產權仍屬全體;約定共用則相反。
- 連通各戶的走廊樓梯、建物基地、主要樑柱與屋頂構造,依法不得約定專用。
- 外牆、樓頂平臺雖屬共用,變更外觀、加裝鐵鋁窗或招牌仍受規約與決議限制。
- 共用部分修繕由管委會以公共基金支應,約定專用部分則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社區公共空間定義:專有部分以外都屬共用
社區公共空間定義,用一句話說:大樓裡除了能獨立使用、可以單獨登記產權的各戶室內空間之外,其餘供住戶共同使用的部分,都屬於共用部分,也就是一般俗稱的公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分類,大樓空間可分成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兩大類,再透過住戶之間的約定,衍生出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兩種情況,所以實務上會看到四種名詞。
判斷一個空間屬於哪一類,關鍵在兩件事:第一,它在構造上與使用上是否具有獨立性,例如有牆壁與門可以區隔、能單獨進出;第二,登記上是不是單獨的建號,或是被列在共有部分的建號裡、由全體住戶按權利範圍共同持有。走廊、樓梯間、電梯、車道、機電室、頂樓平臺、外牆與一樓門廳,通常都屬共用部分;各戶室內、自家前後陽台則屬專有部分。
- 專有部分:住戶自己的室內空間,可單獨買賣、出租與設定抵押。
- 共用部分:專有部分以外,供全體或部分住戶共同使用的空間與設施。
- 約定專用部分:本來是共用部分,經約定交給特定住戶使用,例如停車位或一樓前院。
- 約定共用部分:本來是某戶的專有部分,經約定提供大家使用,例如作為管理室或交誼廳。
專有、共用、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比較
四種空間最容易搞混的地方,是「誰擁有」與「誰在用」常常不是同一個人。約定專用部分由特定住戶使用,但產權仍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共用部分大家都可以用,產權卻仍登記在原所有人名下。下表把產權、使用人、能否單獨處分與費用負擔放在一起比較。
| 類型 | 產權歸屬 | 實際使用人 | 能否單獨處分 | 常見例子 |
|---|---|---|---|---|
| 專有部分 | 個別區分所有權人 | 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 可以,但須連同共用部分持分與基地持分一起移轉 | 各戶室內、自家陽台 |
| 共用部分 | 全體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按比例共有 | 全體住戶依設置目的使用 | 不可獨立處分,隨專有部分一起移轉 | 走廊、樓梯、電梯、車道、外牆、頂樓平臺 |
| 約定專用部分 | 仍屬全體共有 | 經約定的特定住戶 | 使用權常隨專有部分轉讓,但要看約定內容 | 停車位、一樓前後空地、屋頂花園 |
| 約定共用部分 | 仍屬原所有權人 | 全體住戶 | 所有權人可處分,但受約定拘束 | 某戶提供作為管理室、圖書室 |
專有部分不能和它所屬的共用部分持分、基地持分分開移轉或設定負擔,這也是為什麼買房時權狀上一定附帶一筆公設面積與土地持分。換句話說,屋主不能只把自家的公設持分單獨賣給別人,也不能只賣房子而把土地持分留下。
走廊、頂樓、車道、外牆等常見空間怎麼歸類
實際生活中,住戶最常問的是「這塊地方我能不能用」。以下用常見空間逐一說明歸類方式與使用上的限制,若社區規約或分管協議另有約定,以約定內容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準。
- 走廊與樓梯間:連通各戶與逃生路線,屬共用部分,不可擺鞋櫃、腳踏車或雜物占用,也不能約定給單一住戶專用。
- 電梯與門廳:屬共用部分,搬家或裝修時可依規約申請保護與使用時段,不可私自鎖控或改裝。
- 車道與地下室公共區:車道屬共用部分,不得停車或堆物;地下室停車位則多以約定專用方式分配給住戶。
- 外牆:屬共用部分,即使在自家窗戶外,也不能任意變更顏色、打牆開窗或懸掛招牌。
- 頂樓平臺:屬共用部分,頂樓戶並不當然擁有使用權,加蓋或圍起來自用容易產生糾紛,細節可參考站上頂樓使用權專文。
- 一樓前後空地:多屬法定空地與共用部分,常見以約定專用方式交給一樓住戶使用,但不得搭建違章建築。
- 管道間與機電設備空間:屬共用部分,住戶不可私接管線或封閉檢修口,以免妨礙維修。
大樓結構中的主要樑柱、承重牆與樓地板,即使位在自家室內,也屬於共用部分的構造。裝修時不要打除或鑽大孔,涉及結構變更請由結構技師或建築師評估施作。
哪些共用部分不能約定專用
不是所有共用部分都能透過住戶約定交給某戶使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作為專有部分,而下列幾類空間因為攸關全體安全或生活必需,也不得成為約定專用部分。看到建商銷售時把這些空間劃給某戶,或住戶會議想把它們分配出去,就要特別小心。
-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的地面,也就是建築物底下的基地。
-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或樓梯,以及通往室外的通路或門廳;社區內的巷道與防火巷弄也一樣。
- 大樓的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與屋頂的構造。
- 約定專用後會違反法令使用限制的空間,例如防空避難設備改成私人倉庫。
-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屬住戶生活上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常被舉例的有水箱、機電房與消防設備空間,個案仍依實際情形認定。
這份清單的精神很簡單:只要某個空間被占用之後,其他住戶就無法正常進出、逃生、維修或取得水電,就不應該讓單一住戶專用。即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多數同意,約定內容若違反這些限制,仍可能被認定無效。
大樓公共空間使用規則:可以做與不能做
大樓公共空間使用的基本原則,是依照它的設置目的與通常使用方法來用:走廊用來通行、交誼廳用來聚會、健身房用來運動。住戶不能因為自家門口剛好在旁邊,就把共用空間當成自家延伸,也不能做出妨礙其他住戶正常使用的行為。社區通常會在規約裡寫明各項公設的開放時間、預約方式與收費,住戶有遵守的義務。
- 可以做:依規約預約交誼廳、會議室,搬家時申請電梯保護,在公告欄張貼經管理室同意的通知。
- 需要申請:在外牆加裝冷氣室外機、鐵窗或防墜設施,在一樓空地放置盆栽,或使用頂樓辦活動。
- 不能做:在走廊樓梯堆放物品、在車道停車、私接公共電源充電、在梯廳抽菸或飼養寵物任其活動。
- 不能做:把頂樓或地下室公共區域圍起來上鎖自用,或在共用空間加蓋、隔間出租。
外牆面、樓頂平臺與不屬專有部分的防空避難設備,若要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或鐵鋁窗,除了依法令辦理之外,還要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家中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長者時,依條例可在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的防墜設施,但仍建議先向管委會報備,並依社區規定選擇外觀一致的樣式。
走廊與樓梯是火災時的逃生通道,擺放鞋櫃或雜物除了違反規約,也可能違反消防安全要求。被檢舉時管委會可先制止,住戶仍不改善,就可能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怎麼查自家公設與約定專用範圍
想確認某個空間是專有還是共用、自己有沒有約定專用權,不要只聽仲介或鄰居口頭說法,應該依序查閱以下文件。這些資料彼此對照,大致就能拼出完整的權利範圍。
- 建物登記謄本: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會分開列出,共有部分會標示建號與你的權利範圍持分。
- 使用執照與竣工圖:可看出各樓層空間的原始用途,例如哪裡是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或管理室。
- 建商提供的規約草約與分管協議:預售屋或新成屋常以附件劃定停車位、一樓前院或屋頂花園的專用範圍。
- 買賣契約與附圖:約定專用的位置、編號與面積應記載在契約中,交屋時一併確認。
- 社區現行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後續若有新增或變更約定專用、約定共用,會記載在決議中。
謄本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或透過線上服務查詢;使用執照與竣工圖則可向當地建築管理單位申請閱覽或影印,部分縣市需要所有權人身分或授權。若發現規約與謄本記載不一致,可先向管委會提出,請其釐清約定專用的依據,必要時再諮詢地政士或法律專業人士。
修繕維護誰負責?共用與約定專用的費用
空間歸類最實際的影響,就是壞掉時誰來修、錢由誰出。原則上,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與維護,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負責,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共有持分比例分擔;專有部分與約定專用部分,則由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的使用人自行修繕並負擔費用。
- 走廊燈具、電梯、消防設備、外牆磁磚剝落:屬共用部分,由管委會安排修繕,費用從公共基金支出。
- 約定專用的停車位地坪、一樓前院圍籬:由取得專用權的住戶自行維護,但涉及結構時仍要經管委會同意。
- 自家室內給排水管與電線:屬專有部分,由屋主自行處理;若漏水源頭在共用管線,則由管委會處理。
- 因住戶自身原因造成共用部分損壞:例如搬家撞壞電梯門,可向該住戶求償,不由公共基金吸收。
實務上最常吵的是界線不清的位置,例如嵌在牆內的共用排水立管、樓板裡的管線,或是約定專用的屋頂花園底下漏水到下一層。遇到這類情況,先請管委會找專業人員判斷漏水或損壞的源頭,再依源頭位置決定費用歸屬,並把判斷過程與照片留存,日後才有依據。
約定專用怎麼成立、變更與處理糾紛
約定專用最常見的來源有兩種:一是建商在銷售時以分管協議或規約草約劃定,由買受人簽名同意;二是社區成立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寫入規約。依規定,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應在規約中載明,若要變更,原則上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若變更會影響特定住戶的權利,例如收回某戶原本的約定專用權,一般還需要該住戶同意。
- 新增約定專用:先擬定使用範圍、用途、是否收費與維護責任,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
- 收取使用費:約定專用可以約定支付使用費給公共基金,例如屋頂花園或一樓前院的使用者按月繳納。
- 買賣移轉:約定專用權是否隨房屋移轉,要看原始約定內容,買方應在契約中寫清楚並取得管委會確認。
- 違規占用:住戶占用走廊或頂樓,先由管委會書面制止,不改善再依規約處理或報請主管機關。
發生糾紛時,建議依序走溝通、管委會協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的流程,若仍無共識,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考慮訴訟。過程中保留規約、會議紀錄、照片與往來文件,對釐清權利很有幫助,個案的法律判斷則可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購屋前若看到一樓前院、屋頂花園或停車位被說成某戶專屬,務必要求出示分管協議或規約記載,並確認範圍不屬於依法不得約定專用的空間,以免交屋後才發現權利有爭議。
常見問題
公設比和社區公共空間是同一件事嗎?
不完全相同。公設比是指權狀上共有部分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屬於登記與計價概念;社區公共空間則是指實際供大家使用的共用部分。有些登記為公設的空間,例如機電房、水箱,住戶平時用不到,但仍算在公設比裡;有些約定專用的停車位雖屬共用部分,卻只有特定住戶能使用。
自家門口的走廊可以放鞋櫃或腳踏車嗎?
原則上不行。連通各戶的走廊屬共用部分,也是逃生動線,依法不得約定給單一住戶專用,擺放鞋櫃、腳踏車或紙箱都可能被管委會要求移除。若社區真的有收納需求,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在不影響逃生寬度的位置統一規劃公共置物區,或是改在自家玄關做收納。
頂樓戶可以使用頂樓平臺嗎?
頂樓平臺屬共用部分,頂樓戶並不因為住在最上層就當然擁有專用權。若有分管協議或規約約定給頂樓戶專用,才能依約定範圍使用,但仍不得加蓋違章建築或妨礙逃生、維修。沒有約定時,頂樓應維持全體住戶都能進出的狀態,曬衣、維修水塔與避難都需要通道暢通。
一樓住戶可以把前院圍起來自己用嗎?
要看有沒有約定專用。一樓前後空地多屬法定空地與共用部分,若建商銷售時已以分管協議劃給一樓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一樓住戶可依範圍使用,但不得搭建棚架、加蓋或封閉成室內空間。沒有約定就圍起來自用,其他住戶或管委會可以要求回復原狀。
陽台是專有部分還是共用部分?
自家陽台一般登記為附屬建物,屬專有部分,屋主可以自行使用與維護。不過陽台的外觀與外牆相連,若要外推、加裝落地窗或改變欄杆樣式,可能涉及違建與外觀變更,仍要遵守建築法規與社區規約。陽台地板下方的共用排水管若漏水,則由管委會依共用部分處理。
約定專用權可以收回嗎?
可以變更,但門檻不低。約定專用多半記載在規約或分管協議中,要變更原則上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若變更會影響特定住戶的權利,一般還需取得該住戶同意。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改為收取使用費或調整範圍,而不是直接收回,以降低糾紛並兼顧公平。
社區沒有規約,公共空間要怎麼管?
沒有自訂規約時,仍要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內政部公告的規約範本精神,共用部分依設置目的使用,不得擅自占用。建議住戶盡快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選出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把公設開放時間、使用收費、約定專用範圍寫清楚,日後處理爭議才有共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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